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即甲○○債權人即抗告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關於九十七年六月三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撤銷。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經本院於97年6月3日裁定移轉管轄,茲經債務人抗告到院,本院認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玥秀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至97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至97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