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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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 王菁菁 被告 沈德棠
簡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