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 曾家富 被告 曾盛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無罪,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查,前開案件既為無罪判決,本件係原告於審理時依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來,依第503條第3項規定,自應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