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承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承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周承風為牟小利,而攬人聚賭,容有不是,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乃依刑法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