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堂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相關購買憑證及讓渡
證明等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3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