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明人 張真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真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