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4號聲明人 謝柏政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5年1月2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5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柏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刑事聲明疑義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李英勇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