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07號再抗告人 李憲璋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9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李憲璋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