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保全證據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27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保全證據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4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