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高瑞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浩 被告連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凱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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