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犯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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