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64號反訴原告 陳瑞彬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黃淑蓉 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即離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九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