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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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重劃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69號上訴人 王原龍
朱坤振 朱坤池 李曉琴 被上訴人台中市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湯明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重劃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分別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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