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林樹賢
黃來 胡洪採 周灯財 張松雄 張曾素藝 陳小珍 李德俊 李重成 湯宏均 原名:湯進. 鄭榮枝 蕭明奇 洪農 游登興 吳藏 蕭月珠 王正文 林素日 藍讚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被告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吳麗華 被告 陳從龍 訴訟代理人 陳蘇
王聰明 律師受告知人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 湯進寶 (原名:湯宏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宏均(原名:湯進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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