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66號原告 林慧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告 楚裕安 即香米的故鄉.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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