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0日│98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56號│字第1732號││├───┬────┼────────┼────────┼────────┤││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824│││││103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1日│98年9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824│││││1034號│號│││├────┼────────┼────────┼────────┤││判決│98年9月21日│98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795號│字第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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