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被 告 宗名耀
宗荷
呂效尼
黃 呂敏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建龍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