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蔡孟蓉
陳姿旻
被 告 郭建慶
輔 助 人 黃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63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對積欠原告系爭款項並不爭執,惟辯稱目前無法清償,因為
伊沒有收入,希望原告可以讓伊晚一點還,伊現在完全無法還等
語。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即不足採。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