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3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
陸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