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陳維堯 債務人 陳張美鑾
一、債務人陳維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柒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維堯、陳張美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