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 洪添財 聲請人 吳文輝 聲請人 吳阿全 聲請人 洪陳牡丹 (即 洪添水 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阿明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阿玉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月英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建勛 (即 洪勇進 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建暘 (即洪勇進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芷昀 (即洪勇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龍 (即 江阿福 之繼承人)、 江林科 (即江阿福之繼承人)、 江金枝 (即江阿福之繼承人)、 黃江阿花 (即江阿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洪建暘(即洪勇進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於聲請狀上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查明洪添水、洪勇進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
三、請提出洪勇進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