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呂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秀鳳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所提供之不動產附表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附表(原附表所載土地權利範圍有誤,2501建號加上共有部分),並請提出對「王秀鳳」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