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宗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宗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