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徐嘉良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編號5部分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雖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表:
受刑人徐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共五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三月│共二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九月││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4日、100│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年12月6日、100年12││5月1日│││月6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29號│偵字第13347號│偵字第1334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3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9123號│執字第9717號│執字第971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共五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4日、101│101年6月7日│100年12月24日│││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101年6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347號│偵字第13347號│偵字第6131號│├───┬────┼─────────┼─────────┼─────────┤││法院│本院│本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9月13日│├───┼────┼─────────┼─────────┼─────────┤││法院│本院│本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9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9717號│執字第9717號│執助字第184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3日│101年6月13日│101年5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082號│毒偵字第1865號│毒偵字第18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5│101年度訴字第2276│101年度訴字第2302││事實審││7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本院│本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5│101年度訴字第2276│101年度上訴字第199││判決││7號│號│0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1月2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2610號│執字第546號│執字第1297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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