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 律師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案發後,被告業已自白陳述,因誤交損友一時衝動誤觸法網,致家人操勞,心中充滿懺悔,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核與共同被告所述情節以及證人於偵查中所證述內容互有出入,且參酌被害人乙○○○受有開放性傷口,確係遭人以槍枝射擊成傷者,足認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因此,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