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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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債權人 洪龍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麗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150,000元之支票乙紙,詎料債權人屆期提示卻未獲兌現,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時固據其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憑,惟該支票發票人為永熙工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該支票票款,其請求無理由。經本院於106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8日寄存於褒忠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聲請意旨,難認債權人之請求有理由,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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