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賴韋辰 被告 游鈞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自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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