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江玉振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