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楊信勇 被告 施純興
上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棟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施純興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4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