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明福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3225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