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王屬淳 被告 王建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中簡字第1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玟珍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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