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67號原告 廖晋祿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所為106年度交字第267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代表人 李輝宏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