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叁萬零貳佰肆拾元│CC0七七三四五││││份有限公司 余紀忠 │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