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4號抗告人 王祥齡 相對人 袁道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聲請裁定應提出本票之正本,固非無見。抗告人雖經原審於民國99年12月2日、同年月10日通知補正,惟一時之間未能找到抗告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原本,故未依時提出,嗣抗告人尋找到系爭本票原本,卻遭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為此提出系爭本票原本,提起抗告,請求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此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且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再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亦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所明文。
三、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1紙,詎抗告人於民國98年11月4日至相對人之家中提示未獲付款,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乃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事實,業據抗告人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本票1件為證,而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其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則抗告人聲請為系爭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自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時提出系爭本票原本,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同法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2千元自應由相對人負擔。但抗告人之抗告雖有理由,惟抗告人遭原審駁回乃因其未依限提出系爭本票原本所致,故難認抗告人提起抗告係為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抗告費用1千元應由抗告人負擔,爰確定本件程序費用由兩造負擔之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第1款、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抗字第1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98年6月2日│6,000,000元│6,000,000元│未載│98年11月4日│02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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