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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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 楊淑華 被上訴人 張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命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則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8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
┌──┬──────────────┬────────┬──────┐│編號│原審命上訴人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價額│││(地號、面積、應有部分)│(元/平方公尺)│(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626之4地│15,500│321,780元│││號土地│││││面積:20.7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分之1│││├──┼──────────────┼────────┼──────┤│2│高雄市○○區○○段○○○○號土│11,400│89,889元│││地面積:709.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0分之6│││├──┼──────────────┼────────┼──────┤│3│高雄市○○區○○段625之4地│13,347│2,406,331元│││號土地│││││面積:180.2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分之1│││├──┼──────────────┼────────┼──────┤│4│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3,437元│││地│││││面積:416.4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5│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1,497元│││地面│││││積:181.3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6│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9,732元│││地│││││面積:1179.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7│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1,967元│││地│││││面積:238.3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8│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571元│││地│││││面積:69.1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9│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2,137元│││地│││││面積:258.9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10│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512元│││地│││││面積:61.9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11│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585元│││地│││││面積:70.9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12│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1,568元│││地│││││面積:190.0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13│高雄市○○區○○段○○○○號土│10,400│16,162元│││地│││││面積:1958.1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560分之6│││├──┼──────────────┼────────┼──────┤│14│高雄市○○區○○段○○○○號土│14,539│63,527元│││地│││││面積:393.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540分之6│││├──┼──────────────┼────────┼──────┤│15│(重測後)高雄市○○區○○段│5,100│167,126元│││1073地號土地│││││面積:1017.5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210分之200│││├──┴──────────────┼────────┼──────┤││合計:│3,086,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