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號
原 告 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丹楓
被 告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應徵裁判費
參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