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小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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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