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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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吳蕙華 訴訟代理人 王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1707-3││1│276││├──┼──────────────┼──────────┼──────┼───┼────┼───┤│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4276-7││1│57││├──┼──────────────┼──────────┼──────┼───┼────┼───┤│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9327-3││1│18││├──┼──────────────┼──────────┼──────┼───┼────┼───┤│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12869-8││1│16││├──┼──────────────┼──────────┼──────┼───┼────┼───┤│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16882-8││1│14││├──┼──────────────┼──────────┼──────┼───┼────┼───┤│00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21099-7││1│11││├──┼──────────────┼──────────┼──────┼───┼────┼───┤│00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72853-0││1│80││├──┼──────────────┼──────────┼──────┼───┼────┼───┤│008│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99855-8││1│148││├──┼──────────────┼──────────┼──────┼───┼────┼───┤│009│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53││├──┼──────────────┼──────────┼──────┼───┼────┼───┤│010│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91││├──┼──────────────┼──────────┼──────┼───┼────┼───┤│01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01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3││├──┼──────────────┼──────────┼──────┼───┼────┼───┤│01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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