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興郎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5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432,979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0日提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7,200元,共計6年72期,清償總額為518,4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21.3。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多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報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本院若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自得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合先說明。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20,824元後,為19,17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518,4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廠牌為toyota之一部自小客車,名下並無其他財產,而其配偶名下亦無財產。此有債務人及其配偶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為36,200元,依據債務人所提供之100年度扣繳憑單所示,100年度整年收入為435,425元,平均一個月收入為36,285元,債務人陳報月薪收入為36,200元,堪認合理。
(二)次查,債務人之子目前3歲多,為發展遲緩需要復健治療並有中度智障,此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佐。
債務人之子現就讀於新北市愛智發展中心,需其配偶接送照料並隨時配合愛智中心活動,而債務人需給付愛智中心每月2400元之托育費用,且若選擇愛智中心托育費用之優惠,則不得再請領其他補助,此有債務人訊問筆錄及愛智中心服務契約在卷可查。本院考量債務人之子之特殊情況,亟需有人從旁照料,債務人陳報每月需扶養其配偶及其子共10,000元(包含托育費用)之扶養費用,實有必要。
(三)末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為36,2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7,200元後,僅餘29,000元可供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之用及房租支出,若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債務人與其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述,可認其生活支出甚為撙節,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張興郎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18,400元。
2.總清償比例:21.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7,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如附件三),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
一、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178,524元每期償還:3,488元
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0,584元每期償還:90元
三、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15,725元每期償還:2,118元
四、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66,968元每期償還:494元
五、債權人: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41,178元每期償還: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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