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欽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7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欽收受贓物,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俊欽明知車號0000-00號之LEXUS自小客車( 王俊傑 所有、於民國98年8月20日向警方報案,報案失竊地點為改制前之臺南縣○○鄉○○村○○○路),及車號0000-00號之NISSAN自小客車( 楊瑄凰 所有(起訴書誤載為 楊瑄鳳 )、於99年2月24日向警方報案,報案失竊地點為臺南市○○區○○路○○巷武聖夜市停車場內),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詎其仍以收受贓物之犯意,分別於98年10月間及99年2月24日20時3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於不詳地點,先後由二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上開二輛自小客車,分別駕駛前往(改制前)臺南縣新化鎮山腳里頂山腳53號「福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陳俊欽之父 陳永泰 所經營之「大山雞場」,後經營權更易),並命不知情之公司雞場生產部經理 徐榛良 (另為不起訴處分)開啟該雞場內雞屎倉庫(下稱「雞場倉庫」)之電動門,將上開二車分別駛入而放置於該雞場倉庫內,並將該二車之鑰匙交由徐榛良保管,且令徐榛良將該二車之電瓶線拔除。嗣經(改制前)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員警發現上開雞場倉庫內所停放之二車均係失竊贓車,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改制前)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訊據被告陳俊欽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坦承在卷,且前揭二部車輛分別係王俊傑、楊瑄凰所有,先後於前開時、地遭竊等事實,分據證人王俊傑、楊瑄凰證述明確,並有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二件、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件在卷可稽,前揭二部車輛自均屬失竊之贓物。又前揭二部車輛,係被告駛入雞場倉庫內放置,嗣警方發現前揭二部車輛均屬失竊之贓車等情,亦據證人徐榛良、 吳萬重李建宏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有大山雞場平面圖及現場照片共10張、徐榛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陳俊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1份、承辦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資佐證,核上開事證與被告陳俊欽之自白相符,足認被告之自白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其所犯上開二次收受贓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之犯行,維持並穩固先前財產犯罪所致之違法狀態,且誘發財產犯罪,惡性非微;惟其犯罪手段尚屬單純,又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二輛車輛均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為證,是被害人所受之侵害狀態已回復,與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檢察官固求處有期徒刑7月,然因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認原求刑尚嫌過重,應判處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