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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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丙○○被告盟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乙○○○涉有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九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