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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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百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蕭百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
一、蕭百儀於民國106年7月19日17時40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106年7月19日17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大智街口,為警攔檢盤查;復於同日17時47分許實施酒測,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百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9、42頁),核與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承辦警員 洪煒策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列印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5-20、28頁),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騎乘機車上路,危害交通安全,對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程度非淺,應予譴責,兼衡其前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其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攝影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已婚並與父親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5頁),及其酒後駕車尚無衍生實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衡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為使其深切反省,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郁璇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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