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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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9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住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月1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又菁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繼 字第 193 號裁定(105.05.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聲 字第 1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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