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王詩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21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5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詩凱涉犯誣告罪嫌,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力揚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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