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國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97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