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5號債務人 江雅雯 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請詳細說明債務人前夫賴建宗目前有無支付子女扶養費用,
若有,則每月支付若干金額?若無扶養事實,亦請說明有無向法院對賴建宗請求給付扶養費,若未請求,請說明何以未加以主張以維護子女權益。
⒉說明賴建宗離婚時職業為何?目前職業為何?任職何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