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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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丙○○
戊○○丁○○
11號己○○
5樓甲○○乙○○
巷4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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