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79號原告 莊萬豐 被告 徐繼聖
曾吉松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起訴狀」雖記載「108年度他字第3070號」之案號,然本院並無該刑事案件繫屬中。本院復查無被告2人有何與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故本件原告之訴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