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告宥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3,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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