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億昌 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億春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億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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